近日,悬疑电影《消失的她》在朋友圈爆火,它将人性展现得淋漓尽致。法院也碰到了这样一件离奇的案件。
2014年,张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贺某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但张某某支付了一年多的利息后便不再支付,贺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于2023年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偿还本息合计50余万元。法院在送达文书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没有联系方式,居委会还出具了张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只能选择公告方式送达。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即使如期开庭,也只能进行缺席审理。
此时,贺某某向法官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一个月前贺某某联系张某某亲属,要求其家属向张某某转告调解意向。令人意外的是,几年前就“消失”的张某某,在次日回电给贺某某,称其人在外地,经济困难。法官得知这一消息后,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拨打了张某某的电话。
一阵紧张的“嘟嘟”声过去,竟然听到了对方的声音。法官抓住机会耐心调解,原告贺某某考虑到被告的困难情况,表示同意张某某仅偿还本金23万元,并分期偿还,而张某某感念贺某某已年逾七旬,又如此体谅自己,当场同意调解方案,但是因人在外地,无法出庭签字。法官告知双方可以通过视频调解,手机上能够签字确认。至此,张某某放下心中所有顾虑,双方最终云上“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法院法律文书是法院日常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送达,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虽然法律上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但是“送达难”依然成为困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难题。实践中,当事人应尽可能多提供另一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和线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