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奖项未到位
借举报向公司索取好处的行为
可真“刑”!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辉认为自己原工作单位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有3000余元的安全奖、全勤奖没有支付到位,以向该物流有限公司的长沙客户处去“举报”该公司之前送货中存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行为,敲诈勒索该公司2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贺某明迫于无奈,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了1万元给龚某辉。2022年3月15日,龚某辉再次向贺某明索要1万元时,被民警在沪昆高速公路湘乡出口处抓获归案。龚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娄星区法院审查期间,被告人龚某辉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娄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8月4日判决被告人龚某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打击敲诈勒索公司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公司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娄星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和双方沟通,促使被告人对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挽回了公司的损失,消除了双方的矛盾,同时也对被告人进行了打击处理,优化了营商环境。
娄星区法院严格落实刑事审判服务法治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进一步提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服务意识和水平,以刑事审判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