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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肖某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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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敏  发布时间:2022-09-28 15:23: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娄星区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罪案,判决被告人肖某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40元,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优化营商环境,奏响法治之声。

一、案情简介

肖某志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其经营的位于便利店内多次销售壮阳保健品。经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安机关扣押的10种壮阳保健品检测认定,“金牌玛卡”中检测他达那非、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认定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志销售含违禁成分的保健品;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40元,上缴国库,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保健药品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对保健药品不甚熟悉,打着“起效迅速、效果显著”的幌子,冒充药品进行销售。此类“药品”不仅无助于消费者疾病的治疗,还会给人体健康带来重大损害,造成贻误诊治、加重病情,甚至危害患者生命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销售含违禁成分的保健品,销售假药,娄星区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来路不明的保健药品,而应遵循医嘱,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药品。


 
责任编辑: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