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下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1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8名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发挥刑法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被告人邓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邱某某、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被告人邓某某、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周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被告人邓某某、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某、谢某某、龙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邓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周某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邱某某、谢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龙某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邱某某、彭某某、龙某、周某分别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八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谢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和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本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5部依法予以没收。
(省人大代表舒雯)
(省人大代表黄林桂)
两位省人大代表舒雯、黄林桂,四位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