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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诈宣传月】娄星法院公布电信诈骗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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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学军  发布时间:2022-06-10 12:07:50 打印 字号: | |

不劳而获不可取

一、基本事实

    2020年8月至9月间,朱某霞、王某华、李某凤、岳某、张某华、兰某林、马某芸、王某、王某浩、郑某、韩某荣、王某情、熊某国等十三名被害人被涉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人员以投资返利等为名骗走资金共计949107.05元,被骗款项经多次流转后,转入被告人熊某红及张某、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名下银行账户。2020年9月8日至20日,冯某、牟某(均另案处理)、张某先后两次组织被告人牟某、熊某红及谭某等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来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持大量银行卡在娄星区多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将卡内资金取现或转存至其他账户。经查,熊某红名下及牟某持有的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共计739994.94元,其中牟某持有的银行卡接收530009元、熊某红名下银行卡接收269995.94元,熊某红取现金额110000余元、牟某取现金额44800元。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牟某在娄底市娄星区持卡取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其手中扣押涉案银行卡39张、苹果6S手机1部、赃款34800元。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熊某红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法官说法

如果有人让你帮助取钱,还给你好处费,你千万别以为天上掉下来了免费的“馅饼”,“举手之劳”就能赚钱,这很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还会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中的两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为了蝇头小利,持银行卡甚至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取现金额154800元,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且达到“情节严重”刑档,最终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近年来,各类电信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电信诈骗的目标群体范围也在扩大。为了守护好自己的利益,一定要提高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同时,也要提醒那些想不劳而获的等着“天上掉馅饼”的人,要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才是王道,莫要贪图眼前利益,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害人终害己。

 

 

售卡贪小利 遇骗终害己

 

一、基本情况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4月中旬,一名被称作“健哥”的男子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某强,愿意以18000的价格收购一套含开通手机银行,并绑定有支付宝的银行卡,并许诺赚钱后给予刘某强好处,与刘某强在一起的被告人龙某听闻后,对刘某强称可以从被告人谭某处购买银行卡,刘某强表示同意。经龙某联系,谭某以1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套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尾号1423)卖给了刘某强,后该套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4月25日,谭某发现其上述该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认为系违法犯罪资金,遂通过挂失的方式将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健哥”发现账户不能使用,即告知刘某强,刘某强再联系龙某,二人在明知该账户内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联系谭某并劝其将资金予以解冻归还。4月26日,谭某在刘某强、龙某及“健哥”的带领下,应其要求到中国银行娄底市新世纪支行和中国银行娄底市城南支行将该账户解冻,并依“健哥”的要求将卡内22万余元转至户名为“赵鑫”的账户内。

经查,上述从谭某该银行卡内转移的22万余元中含诈骗所得78050元。该银行卡在出售后资金交易流水合计1015127元。

2021年5月18日8时许,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谭某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谭某作案用华为手机一台。

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强在娄底民营市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龙某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二、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办理银行卡均需实名制,同时要签署相关协议和保证。这既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本案中明知三被告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共同为其收购他人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出售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成为电信诈骗团伙的帮凶,切记不可为了“挣钱”就随意将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作为诈骗、赌博、洗钱的工具,否则接下来要面对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