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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娄星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涉毒案件 7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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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彩霞 罗都  发布时间:2021-04-21 08:21:57 打印 字号: | |

为加大禁毒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全力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4月20日上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3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处八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被告人凡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罪、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10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彭某、刘某某、颜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李某、彭某、刘某某、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李某贩卖数量10克以上不满50克,彭某、颜某某、刘某某贩卖数量不满10克,且彭某多次贩卖构成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通过集中宣判,充分发挥了法院惩处、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下一步,娄星区法院将持续开展禁毒斗争综合治理,加大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宣传教育力度,扛牢禁毒责任担当,维护一方平安,奋力夺取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新胜利。

本次集中公开宣判活动还邀请了2名人大代表、3名政协委员前来全程参与。

 
责任编辑: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