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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娄星区法院:执行干警辗转千里调查取证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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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都 彭逸舟  发布时间:2021-04-19 08:35:3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4月7日,娄星区法院执行局两名执行干警从娄底市娄星区出发,奔赴千里之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南宁市和来宾市调取协助执行人违反协助义务向被执行人支付相关款项的证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来宾市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娄星区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娄星区法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将被告来宾市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某公司的相关款项予以冻结。该案经娄星区法院判决,确定由谢某等人向原告支付款项130余万元及利息,并由来宾市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原告李某遂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娄星区法院执行干警向协助执行单位湖南某公司发出提取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单位将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的相关款项予以提取,湖南某公司表示愿意履行协助义务,但向法院表示,保全阶段公司与来宾市某建筑材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后实际应当支付的数额会低于保全阶段的20万元,并向法院出具了最终结算书。娄星区法院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款项100余万元予以提取并支付给当事人,另一方面立即安排执行干警赶赴广西来宾市和南宁市调查取证,查明协助单位所述情况是否属实。4月7日,娄星区法院执行干警驱车辗转一千余公里,调取了被执行人来宾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局的发票开具信息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协助单位湖南某公司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其依法协助后,仍向来宾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款项20万元。

为了警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湖南某公司,娄星区法院依法发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要求湖南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下一步,娄星区法院还将视该公司能否追回上述款项以及对行为的认识采取更严厉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娄星区法院坚持知行合一,把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穿始终,此次执行局干警不畏千里艰辛,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为民办实事活动,正是区法院用业务工作实效检验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生动体现之一,更是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的具体实践。

 
责任编辑: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