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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清晨墙倒伤人谁之过? 法官依“典”调解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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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祯  发布时间:2021-04-07 08:23: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涟滨人民法庭调处了两起墙倒伤人案件并当场兑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9年5月26日早上5点多,娄底市市民廖某与吕某经过彭某家门前路段时,被彭某家突然倒塌的红砖挡土墙砸伤,经鉴定,廖某、吕某均构成十级伤残,仅医药费便用去20万元,其中彭某垫付了6万元医药费,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廖某与吕某遂起诉至娄星区人民法院涟滨人民法庭要求彭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余元。承办案件的李法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方表示愿意降低赔偿金额但要求一次性支付,但被告方彭某坚持认为:一是倒塌的红砖墙处于建设中,若无外力因素不可能无故倒塌,二是原告廖某与吕某并非当地村民,清晨5点多出现在一条半废弃的小道上肯定存有疑问,三是他在路的两端均放置了栏杆、脚手架等,起到了警示作用,原告没证据证明他存在过错,那就不应当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彭某表示除了垫付的医药费外,顶多再给1到2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彭某的坚持让该案的调解陷入僵局,原、被告不欢而散。从案情来看,本案并不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墙这种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理应由彭某来举证证明他不存在过错,彭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就应当由彭某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彭某一家是普通务工人员,65余万元的损失对于彭某一家来讲是一笔天文数字,若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造成被告身背巨债,而原告的赔偿款迟迟难以到位的困难尴尬的局面,这也是两原告最为担心的问题。在第一次调解失败后,李法官多次找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反复地释法明理,分析案情,原、被告最后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除去彭某已垫付的6万元医药费外,由彭某一次性再赔偿两原告24.2万元,看着彭某把东拼西凑借来的24.2万元交到了两原告手上,李法官压在心中的石头也就放了下来。

 

 
责任编辑: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