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执行工作绩效,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最大限度的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娄星法院于2021年2月1日起开展为期九天的“春季攻势”集中执行行动。此次行动,设立三个执行实施小组,组织执行干警20名、司辅人员14名、法警14名参与行动,另设后勤保障组、临时看管组、对外联络组、宣传组配合本次行动,各小组均由院领导担任组长或副组长。
行动开展后,所有办案人员迅速摸排手中承办的案件,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提前锁定被执行人位置,备好拘留决定书、搜查令等法律文书,做好准备,强势出击,首日便顺利拘传2人、扣押车辆1台,司法拘留1人,达成执行和解2件,首站告捷。
案情1:2015年6月15日,彭某某与李某某、案外人杨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彭某某将其在该项目工程施工任务的股份作价56万元转让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了19万元,但未支付剩余的欠款,彭某某遂于2016年11月17日向娄星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25日娄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某某向彭某某支付欠款37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娄星法院为化解这起纠纷,曾于2018年年底对李某某采取拘传措施,但在拘传过程中,遭到李某某及其家人、朋友的强烈反抗,被他跑掉,随后执行法官将他姐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至公安处理。直到最近,彭某某打探到他的下落,执行法官立即安排车辆、人员迅速赶过去,并第一时间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请求联动执行。到达后只见李某某还在某超市内打麻将,围观人员较多。前往的工作人员便分成两组,一组负责将李某某带离现场;另一组负责对现场围观的的群众做释明工作,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最终,顺利将李某某带回并将其送往拘留所。后经执行法官反复协调,李某某和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李某某将剩余的执行款项全部支付给了彭某某,该案执行完毕。
案情2:刘某某向艾某借款25万元,借款后,刘某某偿还了0.25万元利息,但未偿还剩余的本息,艾某遂于2020年8月17日向娄星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16日娄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艾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艾某申请强制执行。艾某向娄星法院提供了刘某某有车辆的财产线索,并于2月2日下午4点找到了车辆的停放地。执行干警便立即组织人和车迅速前往,将车子扣押后,刘某某看到了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便过来询问,执行干警一方面向他释明法律,另一方面带他回法院一同协调此案。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微信支付2万元。考虑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某积极履行了部分义务,且临近年关,刘某某所承包的工地还有后续工作未处理完,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娄星法院未对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
自“春季攻势”集中执行行动开展以来,娄星法院开启“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时刻备勤,随时待命,充分利用春节前被执行人回家过年的黄金时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用我们的辛苦指数换取群众的满意指数。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财产线索,可随时联系法院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