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娄星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戴某吉、李某娥、吕某勇、郭某、黄某毛、阳某宇、何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民犯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一案,这是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自成立湘中环境资源法庭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戴某吉、李某娥等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威特(湖南)药业有限公司等危险废物产生公司,非法承接危险废物共计343.16吨。被告人黄某毛在湖南省武冈市帮助戴某吉租赁场地、购买设备,用以储存、中转危险废物。被告人阳某宇、何某在明知是危险废物情况下多次参与运输、装卸。被告人郭某担任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环部的副部长,2018年,其与被告人戴某吉、李某娥联系,经双方共同商议后决定,由被告人戴某吉、李某娥处置十车危险废物共计306.96吨,接收危险废物后,被告人戴某吉、李某娥将其中五车危险废物交由同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杨某民进行处理。杨某民再将部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资质的廖某发、被告人吕某勇处理。2018年12月24日,廖某发、吕某勇将其中52.27吨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掩埋在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枫树村废弃砖厂内。
案发后,本案中在湖南省武冈市和娄底辖区内查获的危险废物均已由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威特(湖南)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运走并处置。
该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吉、李某娥、杨某民、吕某勇、郭某、黄某毛、阳某宇、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杨某民还违反国家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也没有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甲醇。前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戴某吉、李某娥、吕某勇、郭某、黄某毛、阳某宇、何某的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民的刑事责任。
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在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鉴于案情复杂,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