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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军耀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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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珊珊 胡婷  发布时间:2020-06-30 11:22:00 打印 字号: | |
6月30日上午,娄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军耀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军耀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耀在任桥头河镇企业办主任和桥建公司经理等职务期间,通过拉拢腐蚀、豢养亲信、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威胁等方式把控企业办与桥建公司,逐步形成了以桥建公司为依托,以李军耀为组织者,以李映兵、李贺、李令、李莉明为积极参加者,以李建华、李钟贤等8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分级管理,结构稳定,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并通过滋扰、哄闹、持械威胁等行为排除异己、培植势力,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使其他群众、企业对其产生畏惧心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耀带领其他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50余起,严重破坏了桥头河区域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投标、伪造身份证件、行贿等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李莉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决定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五千元。其余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责任编辑:罗珊珊 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