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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失信”“限高”压力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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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培  发布时间:2020-04-23 15:10: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巧用“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顺利执结一起执行案件。在“限高”的“紧箍咒”下,尝到失信苦果的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联系,一次性交纳了罚金。

 据了解,刘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依职权移送立案执行,但刘某在服刑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一直未缴纳罚金。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一直联系不上,执行法官于线上线下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对被执行人刘某作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一年之后,被执行人刘某欲外出,无法购买飞机票,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这下他着急了!于是,刘某立即联系上了承办法官,自觉缴清罚金,履行义务,并请求解除失信、限高措施。娄星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其采取的失信、限高措施。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所以一旦被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处处受到限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即使执行标的非常小,被执行人也可能会被限制消费,造成生活、生产、工作等多方面的不便,造成信用、信誉的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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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寒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