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邵某从周某处租赁了一个门面用于从事餐饮行业,后因门面使用问题及受疫情影响,邵某的餐饮门店长期处于关闭状态,难以维持,邵某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起诉至娄星区人民法院涟滨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周某退还押金、门面转让费等。后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周某当场退还邵某租金5 000元。
法官寄语,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很多门面承租人承租的门面无法正常使用,给承租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该情形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建议承租人与业主通过减免部分租金的方式共克时艰。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商业用房租赁中,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