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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扫黑除恶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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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  发布时间:2018-10-18 23:02:23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落实扫黑除恶工作,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良好氛围,扩大扫黑除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近日,娄星法院干警深入街道、社区张贴涉黑恶势力的刑事布告。

布告一经贴出,吸引了许多群众驻足观看,有的群众边围观边讨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告

寻衅滋事犯周国钉,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大样村五组。

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周国钉伙同他人在娄底市职业技术学院、娄星区“姚龙虾”夜宵店、娄星区“万引酒吧”、新城影剧院内等地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九人轻微伤,二人轻伤,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7000余元。

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国钉三年十个月。

寻衅滋事犯、妨害公务犯吴笛,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乡群山村肖家组。

寻衅滋事犯、妨害公务犯严顺丰,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檀山湾村间壁组。

寻衅滋事犯樊志文,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高溪居委会下湾组。系累犯。

寻衅滋事犯易聪,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水源村水桐组。

2017年10月11日晚,吴笛、严顺丰、易聪、樊志文与李永利、肖海波等20余人先后来到娄底市娄星区2012酒吧玩耍,期间与酒吧保安发生肢体冲突。酒吧保安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要求双方各自治疗伤员,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永利等人要求查看现场监控,在民警带领人员查看监控时,樊志文指认一保安殴打过他,随即吴笛、严顺丰、易聪等20余人冲进2012酒吧,对保安实施殴打,并打砸酒吧财物。处警民警喷射辣椒水进行制止、驱散,随后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抓捕时,吴笛抢夺民警的警棍,并对民警进行推搡、掐脖子,在其他民警协助抓捕吴笛时,严顺丰、肖海波遂持匕首围过来帮助吴笛,民警在制止严顺丰和肖海波时被肖海波用匕首刺伤手臂。

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吴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严顺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严顺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樊志文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易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容留他人吸毒犯、寻衅滋事犯周毅,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湖坪村桂瑞组。

非法拘禁犯、寻衅滋事犯曾佳辉,男,199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新建居委会五组。

寻衅滋事犯夏勇,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虎溪村樟树山组。

2016年6月28日凌晨,由周毅在娄星区鑫峰宾馆开了一间房,后周毅提供毒品并容留曾翔虎、邹雄伟、刘志葵在该房间内吸食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2016年8月24日下午,颜志坚和曾佳辉在娄星区金谷市场的蔚蓝海岸网吧找到邹某某,并将邹某某带至娄星区鑫峰宾馆401房间,为了逼迫邹某某还债,曾佳辉、颜志坚等人对邹某某采取看守等方式剥夺邹某某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直至2016年8月25日15时许。

2016年8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毛某、朱某某、李某等人先后来到娄星区鑫峰宾馆401房间,给邹某某送钱还债给颜志坚。颜志坚打电话纠集了周毅、夏勇等人携带管杀到该房间内。颜志坚、曾佳辉、周毅等人持管杀威胁、殴打毛某等人,并逼迫毛某、朱某某等人交出手机放在桌子上,还用刀背殴打毛某、李某,夏勇把凳子打坏用木条殴打毛某、李某、朱某某等人。经鉴定李某、毛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毛某、李某等人被抢走的六台手机总价值为23474元。

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周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毅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曾佳辉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曾佳辉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夏勇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院长:郭超群

 

0一八年十月十日

来源:政工室
责任编辑:张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