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被执行人邓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向娄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一案立案已将近五个月,执行法官多次敦促邓某履行判决,邓某认为其人在双峰,所属异地,抱着侥幸心理,根本不把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文书当回事,又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拒接电话、不收法院快递等方式躲避法院的执行。执行法官仔细阅卷后,判定此案标的只有二万元,只要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应可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5月8日晚,执行法官约见了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的身高、体重、性格、家庭人员等。当晚,承办人向带队领导颜莉芬汇报了该案的基本情况,连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执行的车辆、人员、出发时间、行动方案等),因为是异地执行,带队领导联系了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双峰县人民法院青树坪法庭庭长,希望能一起联合执法,对方积极响应。考虑到被执行人可能有躲避法院执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决定清晨出发跨地区对邓某采取强制措施,让“老赖”无处藏身。
第二天清晨
7:30,我院执行干警一行人集结到位,准时出发。
8:25,到达青树坪法庭与该庭庭长会合。
8:45,顺利到达被执行人住所附近的采石场,找到邓某。在我院执行干警与青树坪庭长一起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未果后,我院执行干警将其拘传回娄星区法院。
9:30,顺利返回娄星区法院,执行法官继续对被执行人开展思想教育,告知其不履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通过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达成和解意见。
10:30,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1:30,被执行人凑到执行款现金,由执行法官向申请人交付执行款,双方执行和解,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