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3日,毛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娄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是娄星区法院判处的首例环境污染案。
2015年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毛某某租赁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的一处场地,擅自进行电镀锌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涟水河,而涟水河是当地居民用水的主要河流之一。娄底市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6年10月13日派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场地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涟水河(三类水域),其生产原料为氯化钾、氢氧化钠、硝酸、钝化剂和光亮剂,娄底市环境监测站依法对车间内排水沟取样,经监测,该废水排口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80.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的要求,超标399倍。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遂做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价铬是能被人体吸收,能长期在人体内停留,具有致癌危险的一种重金属,对环境有持久的危险性。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污染环境的案件,会依法予以打击,共同维护我们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