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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无理强占 法院维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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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艳嫔  发布时间:2015-07-06 11:42: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按照强制执行预案,依法对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后勤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刘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某等人非法占用经营的门面房实施了强制搬迁腾退。

    鉴于执行现场处于繁华路段,该案的执行可能起到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娄星区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邀请了区人大、政协、社区领导进行执行现场全程监督,确保了整个强制执行活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有序、顺利实施。整个执行过程公开、公平、规范,得到了人大代表、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赞扬,有力维护了城区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

    2008年1月,刘某等人与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后勤服务中心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后勤服务中心因工作计划,需要将门面进行改造,在多次要求刘某等人腾退并返还房屋无果后,遂向娄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等人返还租赁物。娄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满后,刘某等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遂判决刘某等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租赁门面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门面占有使用费,刘某等人未提出上诉。因刘某等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后勤服务中心遂申请强制执行。

    娄星区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刘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等人收到通知后5日内腾退返还租赁门面房。刘某等人逾期未主动腾退返还。2015年4月21日,娄星区法院依法向刘某等人送达了民事通知书,并张贴了强制搬迁公告,责令其在4月24日前腾退返还门面房,并依照法律规定对刘某等人强占门面的妨害行为进行了多次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但刘某等人不听劝解,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娄星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7月3日早上8时30分,全体参与执行人员整装出发,准时抵达案件所涉及的门面房现场。执行指挥组统一安排部署,警戒组成员设置警戒线,实施清场,对危险物品及不安全因素进行排查清理。对不予配合的门店予以强制开锁,并将店内货物运至被执行人指定地点存放。执行过程全程摄影摄像。执行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秩序井然。历时3个多小时,屋内堆放物被迅速腾空,门面房换锁完毕后,法院依法将门面交给执行申请人。

    此次执行,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力保障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