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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系列十:继母抚养成年 继子依法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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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埙初 彭海燕  发布时间:2013-10-31 09:11:50 打印 字号: | |

案例导读:不是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例:

  1977年,时年28岁的大龄女青年李静云经人介绍,与省煤二处职工谢立浩相识。当时,谢立浩刚刚丧偶不久,独自抚养着两个不满五岁的孩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谢立浩忠厚本份的人品打动了李静云,不久两人就结婚成了家。婚后,善良的李静云对谢立浩的孩子视如己出,与两个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为了一心一意照顾好两个孩子,李静云甚至瞒着丈夫偷偷做了绝育手续。随着岁月的流逝,两个孩子都相继成年各自成家立业了,但母子之间的关系也还融洽。2006年,谢立浩?患重病,自感去日无多,担心李静云没有养老保险,放心不下她的晚年生活,便反复叮嘱儿子谢军、谢雷,要照顾好自己的继母。2007年元月,谢立浩病重去世。开始几年,两个儿子也还谨遵父亲的遗训,按时向母亲支付赡养费。20112月,谢军、谢雷提出对父亲遗下的住宅进行分割,母子三人签订了《房屋处理及老人赡养协议》,约定该住宅由母亲李静云居住到百年之后,但住宅的产权归谢军所有,由谢军对谢雷进行合理的补偿,兄弟俩每月各负担母亲的生活费200元。但协议签订以后,因房屋产权的过户问题,谢军与母亲发生了争议,谢军提出要立即过户,而李静云则希望在自己百年以后才能办理。谢军因此拒绝向母亲继续支付赡养费。谢雷见哥哥不付,也同样停止了赡养母亲。无奈之下,李静云于20128月向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谢军、谢雷兄弟支付拖欠的赡养费并适当予以增加。

  经娄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母子三人于20121118日达成了和解,谢军兄弟当庭向母亲补齐了所欠赡养费,并同意自2013年起每月各增加赡养费150元。

 

  法理评析:

  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

  只有在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才负有赡养的义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因此,确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李静云与谢立浩结婚时,谢军、谢雷兄弟尚年幼,兄弟俩自幼即与继母李静云共同生活,由继母抚养成人,李静云对谢军、谢雷兄弟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谢军、谢雷兄弟作为继子女,对继母李静云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122日)(节录)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珍芳生母与陈云飞协议离婚后,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321日)(节录)

  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温馨提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道德义务。

  随着离婚率及再婚率的不断上升,再婚组合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出现继子女的家庭不断增加。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赡养以及继承权的问题已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热点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才负有赡养的义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因此,作为继父母而言,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只有你首先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在你年老体衰的时候,你才有要求继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的权利。

    对于继子女而言,也一定要善待对自己尽了养育之恩的继父母,所谓“羊有跪乳之恩乌鸦有反哺之情”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