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系列七:高空坠物伤人 房主巨额赔偿
分享到:
作者:陈溪荷 戴跃辉  发布时间:2013-10-30 10:46:59 打印 字号: | |

案例导读:高层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了他人损害时,堕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    例:

  王礼明家住黄泥塘办事处某住宅小区的五楼。2010725日,正值休息日,王礼明闲来无事,便在家里清理卫生,一不小心将原来放在阳台栏杆上的一个摩托车喇叭扫碰了下去。当时,家住同一小区的聂先生正好带着他6岁的孩子聂波去吃早餐,在途经王礼明家的楼下时,不料天降横祸,从王家阳台上飞下来的喇叭不偏不倚恰好就砸中了聂波的头部。聂波当即血流如注昏迷不醒,被紧急送医急救才从死亡线上抢回了一条性命。由于伤势严重,聂波先后在长沙等地进行了治疗,而王礼明在支付了7万余元的医疗费后也无力再继续支付其它费用。经法医鉴定,聂波因脑部受到挫伤,构成了八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聂波于20118月向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礼明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2012325日,经娄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礼明又一次性支付给了聂波赔偿款10万元,该案调解结案。

  法理评析:

  本案属于高空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关于高空坠物(抛物)的法律责任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于高空坠物(抛物),法律采取的是推定过错原则,就是说如果坠落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共同危险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对坠物(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礼明作为摩托车喇叭的所有人,未尽到对所有物妥善保管和照看的责任,在清理阳台卫生时,不小心将喇叭碰落掉到楼下,将途经楼下的小孩聂波砸成重伤,王礼明对喇叭的坠落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王礼明依法应当对给聂波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高层建筑呈现增长趋势。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高空坠物(抛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令市民对此类公共安全隐患防不胜防。城区中的私搭乱建建筑物、高楼上随手扔下杂物和日益老化的广告牌或标志,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也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威胁无辜者的生命,还会使邻里、社区甚至城市的形象受到损害。因此,高空坠物(抛物)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

  不少居民都喜欢在阳台、窗台等处摆放些花盆、扫把等物品,并且往往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这些东西犹如一个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从高处掉落,比如被大风吹落。要是掉下来砸伤了人,就会引发纠纷。即使阳台上的花盆是被大风吹落的或是被猫、狗等动物打翻掉下楼来伤了人,养花人也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所以,最好不要将花盆等物品摆放在没有防护装置的阳台和窗台等处。

  高空坠物(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根据能否找到直接责任人的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能够确定直接责任人的事件。如前述案例,就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是王礼明,自然就应当由王礼明个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的事件。很多的时候,发生了高空坠物(抛物)伤害事件时,都可能存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情形。由于高空坠物(抛物)的取证比较困难,如果没有监控录像等能确定物品来源的证据,整栋楼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居民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就很有可能都要“连坐”,一起成为被告,给予受害人补偿。因此,作为建筑物的物业管理部门,对高空坠物(抛物)的情况应该高度重视,要加强管理,大力宣传,积极防范,排查隐患,防止高空坠物(抛物)这样的事件发生。有条件的,要尽可能的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建筑物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控,以便在万一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损害事件时,能够准确地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