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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系列六:抚养费用不足 父母仍需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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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继红 李孟桂  发布时间:2013-10-30 10:38:07 打印 字号: | |

案例导读: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子女的生活费进行了协议,或者法院对子女的抚养费作出了判决,在必要的时候,子女是否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

 

      例:

  14岁的章平惠是娄底某校初中一年级学生。其父母在2001年离婚时,法院判决他随母亲李秀云共同生活,由父亲章俊宇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由于李秀云没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只能长期在外租房居住。20076月,章平惠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章俊宇增加抚养费, 200710月,法院判决由章俊宇从20076月起增加原告的抚养费至每月450元。2012214日,章平惠以物价上涨、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其生活、学习等方面的需要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父亲将抚养费用增加到每月1200元,并每月另行负担300元的教育费用。

  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章平惠目前仍与母亲李秀云在外租房居住。而章俊宇近两年来的月平均工资均超过了3100元,且其父母都已经去世,长子亦已成年,没有其他的负担。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026日终审判决:从20125月起,章俊宇每月承担的抚养费增加至930元。

 

  法理评析:

  章俊宇在2001年离婚时,确定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为200元,按当时的标准是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了的;但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和开支的逐渐扩大,之前的抚养费标准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章平惠学习和生活的实际需要了,而章平惠的直接监护人李秀云没有固定工作,故法院按照章俊宇2006年度的工资状况,判决由其从200612月起增加抚育费至每月428.6元,也是符合当时的抚养费标准的;现在,章平惠又以物价上涨、法院判决的抚养费用又已无法满足其生活、学习等方面的需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法院应不应当继续支持其请求呢?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一是章平惠已经进入了初中阶段的学习,教育的成本明显增加;二是当前的物价水平较高、生活成本增加较大;三是章俊宇当前的工资收入较2006年、2007年相比,已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四是章俊宇的父母已经去世,长子亦已成年,没有其他负担。因此,对章平惠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再次予以支持。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规定,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在抚养费之外每月另行负担300元教育费用的请求没有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温馨提示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没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来综合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抚养人和被抚养人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而且,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增长,以及子女在教育等各方面需求的增加,往往使得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出现相对不足,也会随之产生增加的要求。

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要求的权利,也就是说,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抚养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也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而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既可以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当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