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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系列五:夫死欠帐不烂 遗孀还需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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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维军 胡汉江  发布时间:2013-10-30 10:32:01 打印 字号: | |

案例导读:夫或妻一方死亡以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生存的一方是否负有清偿责任?

 

      例:

  20121月,娄底某学校教师刘黎的丈夫张华因突发疾病撒手人寰。张华生前与单位同事陈鑫私交甚好,曾向陈鑫借款10万元。考虑到刘黎刚刚经历了丧夫之痛,基于曾经的同事情谊,在张华去世后很长一段时间,陈鑫都没有向刘黎催讨该笔债务。直到20129月,陈鑫才找了个机会将张华生前向他借款的事情告知了刘黎,并出示了张华生前出具的借条,希望刘黎能够承担起张华生前所借欠款的偿还责任。但刘黎认为,张华生前并没有告诉自己借了陈鑫的钱,自己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现在张华已经去世,人死账了,自己没有义务偿还该笔债务。

  陈鑫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刘黎与张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刘黎与张华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现在张华去世了,但刘黎仍然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多次与刘黎协商无果,陈鑫于20121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黎偿还该10万元借款。

  2012625日,经娄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刘黎偿还陈鑫借款6万元,其他借款陈鑫自愿予以放弃。

 

  法理评析:

  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生存的夫妻一方是否负有清偿责任,首先应当审查的是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审查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是看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借款人与夫妻另一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指从结婚以后直到离婚之前的这一段期间。只有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才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如果是男女一方在结婚以前或者离婚以后发生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属于个人债务。确定了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后,接下来需要审查的就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了。法院是如何进行具体审查的呢?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文规定的“除外”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比如说借款人在借据中载明了类似“由借款人个人偿还,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等内容的;第二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但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第三人必须是知道该约定的。比如说,在借款的时候,借款人或借款人之夫(或妻)可以书面告知出借人“我们夫妻之间在经济上是AA制的”。如果第三人并不知道借款人夫妻之间存在这种约定,该约定的效力对第三人来说也是无效的。

  解决了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以后,接着需要解决的是夫或妻一方死亡以后,生存的一方是否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同样,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针对本案而言,张华生前所借陈鑫的10万元借款,发生在张华与刘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刘黎没有举证证明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出现,即使张华生前未曾告知刘黎借了陈鑫的款,只要借款的事实存在,也同样属于张华与刘黎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现在张华去世了,但刘黎对该笔债务仍然负有清偿的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馨提示:

  近年来,基于夫妻关系而被起诉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很多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外面借款时,都没有向另一方进行告知。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时候,债权人总希望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便有更多的人员和财产用于债务的清偿。因此,在向法院起诉时,债权人往往会将借款人的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诉至法庭,而没有参与借款的夫或妻一方,又往往都是在债权人将其作为被告起诉以后才知晓借款事实的;相对的,形式上没有参与借款的夫或妻,也会想方设法避免承担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因此,在家庭生活过程中,夫妻之间有必要做到互相信任,对家庭的资产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要及时沟通,及时告知另一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与家庭生活无关的借款,最好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中予以说明,载明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万一出现对夫妻另一方的行为不能有效监督时,约定夫妻财产AA制也是必要的,但这种约定也有必要及时在夫妻另一方的潜在借款人群中进行周知。

 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出款项时,也有必要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向自己共同出具借条。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因当事人“不知情”而导致的纠纷发生,同时也能够趁这个机会对借款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债务清偿能力有一个更加确切的理解,这对出借人防范借贷风险也是极为有利的。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