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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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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涟滨法庭  发布时间:2013-10-17 15:49:1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1-8项所列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