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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系列一:储户遭遇“李鬼” 银行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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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溪荷 邓建武  发布时间:2013-10-17 15:36:53 打印 字号: | |

        例:

  李平是湖南省新邵县某国有公司负责人。200798日,其前往娄底市投标未果,即将随身携带的10万元现金存入了中国农业银行娄底市某支行营业部。银行为其出具了存单,存单上载明的户名为李平,存期两年,即从200798日至200997日,支取方式为“凭折-凭密”。

  200867日,李平需资金周转,持存单到开户行要求兑付。工作人员将存单信息输入电脑后,惊异地发现该帐户早已被注销。李平亦大吃一惊,存单明明在自己的手里,帐户怎么会被注销呢?银行也不敢大意,认真核对了原始凭证档案,发现该存单千真万确早就被挂失并已提前支取了。李平更是一头雾水,存单一直由自己保管,自己从未到银行办理过挂失和提前支取之类的业务,莫非银行搞错了?双方再次核对了银行方面出示的挂失和提前支取资料,方知李平遭遇了“李鬼”!10万元存款已经被他人冒领了。这一惊非同小可,双方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来,李平的这笔存款早在2007118日已被一男子持身份证进行了“存单丢失”与“密码遗失”两项挂失,其所持身份证姓名、号码与李平所持身份证相符,但照片却并非李平本人,身份证上的住址亦与李平不符。其在挂失申请书上所书写的字体与李平在开户时的存款凭条上的字体明显不同,且关于存单的开户日与到期日的填写不正确,有涂改之处。所留联系电话亦与李平在存款凭条上预留的联系电话不一致。20071116日,银行对此项业务进行了“改密换单”的处理,重新出具了内容相同的存单给假冒的“李平”。次日,“李鬼”再次持伪造的身份证出现在该行,要求提前支取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注销该帐户后,又按“李鬼”的要求连同利息一起重新为其办理了定活两便存单,该存款次日即被“李鬼”全部支取。

  心急如焚的李平认为自己所持有的存单是银行签发的原始存单,银行没有理由不予兑付。故多次与银行交涉,请求兑付,但遭到了银行方面的拒绝。银行认为李平所持有的原始存单已经作废,不能作为请求兑付存款的凭证。

  银行的强硬态度激起了李平的强烈不满。他认为,自己将存款存在银行,双方便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银行应负有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否则便构成违约。现在自己的存款在银行被他人冒领,作为储户的自己并没有责任,银行没有尽到储蓄合同中规定的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且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并不存在证明自己与冒领者串通一气的证据,故银行应对自己所持有的原始存单进行兑付,并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银行认为,储蓄人员并未违反银行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在挂失和提前支取环节均已审查了“李平”的身份证件,核对了挂失人与身份证上的相片为同一人。至于“李鬼”持有伪造的身份证假冒李平,由于身份证的鉴别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不具备判断身份证真伪的能力,故银行已尽了注意义务,主、客观上均不存在过错。对于李平的遭遇银行只能表示同情,但爱莫能助。

  对此,李平持有异议,认为银行不能以其内部操作规定对抗储户。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李平多次往返于邵阳、娄底两市,要求兑付存款,但均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存款兑付无望,李平遂于20081118日向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农业银行娄底市某支行兑付其存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差旅费用3800元。

  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09226日判决:由中国农业银行娄底市某支行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兑付李平存款本金100000元及存款期间的利息、赔偿李平经济损失18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理评析:

  作为存款所有权凭证的存单具备信用性的特点,存款人之所以对金融机构产生信任,主要是基于储蓄存款的安全、增值这两个特点。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即存单的形式存在的,存单不仅是存款合同,也是存款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存款人李平在农业银行开立了定期存款帐户,存入现金货币,农业银行亦向李平出具并交付了存款凭证,双方之间基于存单便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李平是债权人,依法享有存款资金本息的请求权。农业银行是债务人,负有按照存款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并依储户的取款要求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储蓄人员在办理挂失等业务时,除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外,还应承担谨慎核查的附随义务。但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在办理存单和密码同时申请挂失的业务时,当出现挂失人的笔迹与李平本人的笔迹明显不一致、电话号码与李平预留的号码完全不同、对存单的开户日期与到期日期的填写有差错等多种可疑情形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对挂失人的身份加以核实,从而导致李平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因此,农业银行不能简单地以其行为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作为拒绝兑付存款的理由。农业银行作为存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李平合法持有原始存单并提出兑付要求时没有兑付存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向李平承担兑付存款本息的责任;同时,李平为处理此事,先后多次往返两市,故农业银行应酌情赔偿差旅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1、在银行申请存折开户时一定要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如果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开户,发生存折被他人挂失冒领的情况你是无法主张权利的;同时,开户时最好把单位、地址、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都填写清楚,以便银行在必要时与储户及时联系。在银行、信用社留下工作单位或详细的住址、村名、电话号码,以便银行、信用社联系。

  2、存款人对存折和密码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不要把存折和户口本、工作证、身份证或者写有存折密码的笔记本放在一起,凭印鉴取款的,不要和印鉴放在一起,这样更安全,以防与其他物品一起丢失或被盗;在使用存折时,要注意安全防范,要防止存折丢失和密码被偷窥,各类交易后的金融单据应妥善保管或者彻底销毁,当发现存折丢失后,要尽快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等证件到银行申请挂失,以免被他人冒领,造成经济损失。

  3、不要用简单如“123456”、“888888”等数字排列或者自己的生日、电话号码作为存折密码,这样的密码很容易被破译。如因存折丢失和密码泄密,在挂失止付之前发生的损失银行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哦。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