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工程款纠纷,经做工作以和解方式了结。近日,娄星区法院法警队执行终结一拖欠18年工程款案件,债权人姚某从法院领取到工程款本息30余万元,感慨不已。“谢谢法院,谢谢办案人员,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为我挽回了损失。” 18年前,姚某与彭某发生工程承包业务,工程完工后,彭某拖欠工程款10万余元。1996年,经法院诉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照调解书,彭某应于1996年8月将款付清,但彭某没有按期还款。申请执行立案后,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一万元,彭某只有一栋土砖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中止执行。 2012年年底,姚某因欠信用社贷款无力还款,申请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法院遂启动恢复执行程序。经查,彭某银行账户有存款20余万元,彭某另购买了一台价值上百万的宝马车和一台雪佛兰小车,在长沙还购买了住房。执行员扣划了彭某银行存款,责令彭某立即履行剩余债务本息。执行员又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姚某放弃利息2万余元,由彭某支付30万余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