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涟滨法庭公开宣判一起墙体广告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钧飞支付广告费用6万余元,违约金6千元。
原告王钧飞系湖南湘乡市双飞广告装潢部业主。其与被告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了墙体广告发布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墙体广告,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用。之后,原告依约在国道、省道等醒目处为被告制作了约150幅墙体广告。被告在验收时认为所做广告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拒付余下的广告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广告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根据查清的事实,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