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其他规定的情形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方说明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本院指定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开庭之日以前或当庭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一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又未提交书面延期举证申请并获本院准许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当事人未经准许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 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作为伪证,妨害证人作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