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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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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提供  发布时间:2010-12-23 09:49:55 打印 字号: | |
  一、本立案大厅受理刑事公诉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当事人双方均在娄底市辖区、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上或当事人一方不在娄底市辖区、诉讼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级法院批准或指定管辖的除外。

  被告(含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为长青、乐坪、花山三个办事处辖区的民商事案件,由本大厅办理立案手续;被告所在地为黄泥塘、涟滨办事处、石井乡的民商事案件,由涟滨法庭(办公地点:涟钢青山加油站旁)办理立案手续;被告所在地为杉山镇、小碧乡、双江乡的民商事案件,由杉山法庭(办公地点:杉山镇政府对面)办理立案手续;被告所在地为大科、大埠桥办事处的民事案件,由大科法庭(办公地:大科办事处院内)办理立案手续;被告所在地为百亩乡、万宝镇、茶元镇的民商事案件,由万宝法庭(办公地:万宝镇压政府内)办理立案手续。交通事故案件和因车辆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民三庭(办公地:本院六楼,交警直属一大队,二大队)办理立案手续。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特殊案由案件不分地域由本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刑事自诉案件由法庭受理,长青、乐坪、花山办事处的刑事自诉案件由大科法庭受理,其余同民商事案件的辖区范围。

  二、立案时需递交起诉状和程序性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起诉状应用A4纸打印或用黑色墨水(不能用圆珠笔)书写。

  三、诉讼立案时应提交的程序性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等复印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书面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及授权委托书。

  3、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可到公安机关查询打印)。

  4、被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组织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打印);被告是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登记证明(可到行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查询打印),被告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之后,名称曾发生变更的,原告还应提交被告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为个人的,除律师、法律工作者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当事人不能正常表达的外,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立案手续。离婚案件和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一律本人前来办理。

  3、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1、离婚诉讼,应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

  2、侵权诉讼,应提交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应提交公安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法医鉴定。

  3、合同纠纷,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及有关债务证明资料。

  4、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劳动仲裁的诉讼,还应提交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劳动仲裁机关送达仲裁决定书的送达回执(复印件)。

  (四)证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的证据。被告户籍不在本院辖区的,应提交在本院辖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公安机关证明或暂住证。

  四、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商事诉状材料后,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达成局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符合起诉条件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行政诉讼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交本大厅后,再转由行政庭审查,由该庭审查同意立案后,立案大厅方可办理立案手续。

  六、申请执行案件应首先填写一份《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交原承办法官签字证明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生效。尔后,在立案时须提交申请执行的判决书(调解书)一份、申请执行书、申请人(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还须提交诉讼费交费收据,并复印入卷。立案后须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在申请执行立案时法律文书载明的诉讼费未交清的,除主管立案庭的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同意延期交纳的外,一律先预交清诉讼费后方可办理立案执行手续。申请执行时不须预交申请执行费。

  七、经审查决定立案后,立案员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当事人持通知到交费窗口办理交费手续,尔后将交费收据第六联交立案员,立案手续即已完成。

   

   立案电话:8520031     信访电话:8520015
责任编辑:研究室 游龙